辽宁龙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葫芦岛市龙运消防有限公司与被告葫芦岛市万德宝商务酒店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连民三初字00344号
原告葫芦岛市龙运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82年8月25日生,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告葫芦岛市万德宝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09年1月,原告承建被告酒店应急照明、自动报警、消防自动喷洒、水箱间等工程,工程价款总计为250000.00元,被告已支付7000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80000.00元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葫芦岛市万德宝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前给付原告葫芦岛市龙运消防有限公司工程款180000.00元,如被告逾期付款则以18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70.00元,由被告葫芦岛市万德宝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史维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