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9436号之一
原告:***市科华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科华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市科华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科华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科华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咸玉宝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雅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