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4143号
原告:长沙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榔梨镇梨江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杨浩,副总经理。
被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347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云。
原告长沙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因原告长沙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裔佼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唐 云
书 记 员 唐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