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3170号
原告:长沙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榔梨工业园梨江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杨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慧敏,女,汉族,1997年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县,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7号院8号楼。
法定代表人:谢润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胜,男,汉族,1979年2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长沙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33.5元(已减半),由原告长沙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 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邹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