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8执390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长沙县榔梨镇梨江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48393190B。
法定代表人:杨浩。
申请执行人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城关镇南化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082993930D。
法定代表人:崔明宏。
申请执行人长沙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8民初201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111136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8民初20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胜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