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辉钢构集团有限公司

峰辉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125民初353号
原告:峰辉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横峰县工业园区创业大道F-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58403408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光有,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本院在审理峰辉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峰辉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峰辉钢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峰辉钢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曾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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