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辉钢构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峰辉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西恒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126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峰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横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58403408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恒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6584030675R。
法定代表人:宣全,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西峰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西恒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江西恒隆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来履行弋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1126民初151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恒隆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恒隆实业有限公司在江西弋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16×××38的存款计人民币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应建辉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