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02民初4692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河南省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与桐柏路锦艺国际中心B座16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