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4民初9052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俊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与桐柏路锦艺国际中心B座16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洁,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俊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不存在合同关系,且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郑州市惠济区***6号,属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应将该案移送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提交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显示,涉案工程东安嘉苑1#、4#楼位于郑州市××与××路,故合同履行地应为郑州市××与××路,该区域案件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管辖。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虽符合关于被告住所地的管辖规定,但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选择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其未与原告签订合同的异议理由属实体审理范畴,不属管辖权异议解决的程序问题。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