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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郑州俊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郑州俊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17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初字第431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俊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嵩山北路292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郑州俊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送达地址,被告***现下落不明,但原告又拒不负担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石青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楚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