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辖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与桐柏路锦艺国际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2年6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上诉人河南省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2民初47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7年9月4日签订了《模板工程劳务施工协议》,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的工程款实际为被上诉人在履行劳务分包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劳务费,属于金钱给付义务,并未涉及工程和施工,与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都没有直接关系,因此本案属于一般合同纠纷。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协议第十四条对双方产生纠纷后的管辖法院有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建设工程合同所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