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幸英通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与昆明幸英通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芒民保字第3-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0年9月11日生,芒市瑞光电脑经营部负责人,住芒市。
被申请人:昆明幸英通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风路延长线东康花园1幢4-10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昆明幸英通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潞西市瑞光电脑经营部(负责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芒民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对被告潞西市瑞光电脑经营部负责人***所有的宝莱轿车一辆予以查封。被告潞西市瑞光电脑经营部负责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昆明幸英通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潞西市瑞光电脑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且被告已按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故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我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所有的宝莱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