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际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分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江西际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521民初806号
申请人分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江西际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分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际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57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分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际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57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习小芬
书记员  胡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