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业木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宝业木制品有限公司与鲁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3民初5445号
原告:浙江宝业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山阴西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公共服务中心东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浙江宝业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鲁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宝业木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