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9563号
原告:浙江宝业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山阴西路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14606295X8。
法定代表人:谢宝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燕华,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7678767G。
法定代表人:陈晓寅。
被告:***,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浙江宝业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宝业木制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宝业木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任 莹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唐秋萍
书 记 员 鲁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