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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广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中交天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13192号
原告:常州市广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森茂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3785460J。
法定代表人:黄锁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天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义虞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2530122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市广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天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常州市广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广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常州市广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顾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