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民终1338号
上诉人江苏广贸建设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2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向上诉人江苏广贸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用催交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4456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江苏广贸建设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广贸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蕾
审判员 刘晓琴
审判员 丁 飞
书记员 金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