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02民初6101号之一
原告南通沅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广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南通沅沣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沅沣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通沅沣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4元、减半收取计897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17元,由原告南通沅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陆海宁
法官助理 缪丽娟
书 记 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