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贸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市广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江苏广贸建设有限公司)与中交天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581民初269号
原告常州市广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下称广茂公司)与被告中交天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中交天和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崔劲松独任审理,于2020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广茂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广茂公司名称已变更为江苏广贸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广贸公司)。原告广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宝、被告中交天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军、王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绿化工程承包关系,双方之间关于夹竹桃、黄金条、樱花绿化款和草坪养护款的争议已由另案处理完毕,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除夹竹桃、黄金条、樱花绿化款和草坪养护款外的工程价款。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原告为被告种植法冬数量的确定。2、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中的果园价款。 关于原告为被告种植法冬数量。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法冬现场清点数量的结论为9014棵,对其中1300棵存在争议。本院认为争议部分应当扣除,故本院确定原告为被告种植法冬数量为7714棵。因被告已在另案提供的“广茂公司种植物数量确认单”中确认原告种植的法冬数量为7760棵,且被告在(2018)苏0581民初7971号、(2019)苏05民终4473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及本案现场评估勘验时从未提出过有第三方格林公司种植法冬的事实,对其在庭审中要求扣除格林公司种植的3378棵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果园绿化的价款。原、被告虽对果园的绿化未签订合同,但原告所建的果园由被告接受使用,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果园绿化工程承包关系。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该项工程款。由于双方之间没有合同约定,被告应按评估机构就该果园绿化工程的评估值支付对应价款。被告主张果园绿化系原告无偿赠送,没有依据,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评估报告的结论及双方的合同约定,本院确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案涉工程款为301337元,具体组成为:法冬100282元(7714棵13元)、密竹50600元(2200棵23元)、果园绿化工程款130455元、其他杂类20000元(木船2000元、泰山石18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18237元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依法部分支持301337元及相应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5日,原告(乙方)和被告(甲方)双方签订《中交天合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绿化工程施工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厂区内补绿工程由乙方承包施工。工程内容为:(1)法国冬青,规格H160cm,根据预算拟种植高度为1674米,种植标准为每米每排为10棵,合同价为每棵13元。(2)密竹,规格为H500-550cm,拟种长度为220米,按甲方要求种三排(种植标准为每平方15棵),合同价为23元。(3)夹竹桃,规格为H160,拟种长度为200米,每米种植10棵,合同价为15元。(4)黄金条,规格为H160cm,拟种植高度为100米,每米10丛,合同价为2.2元。樱花,规格为胸径6-7公分,单价为365元/棵。(5)草坪养护,每年每平方合同价为2.5元。合同还约定,施工工期为第一期2014、5、8到2014、6、10,由于季节原因,本工程分二期进行,夹竹桃及黄金条到9月底完成种植。工程造价最终验收数量按实结算。施工质量为按甲方要求规范施工、达标,竣工后苗木养护一年(保证100%成活)。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6个月后按合同价先付总工程量的货款60%,余款二年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工程于2014年10月竣工。 又查明:因广茂公司认为其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法冬、密竹、夹竹桃、黄金条、樱花以及草坪养护应付工程款为605238元。另外,种植果园款186768元、龙柏1800元、龙鳞竹5200元、泰山石18300元、木船2100元。但被告仅付款190000元,余款未付,故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即(2018)苏0581民初7971号案],要求判令中交天和公司支付绿化对价款673406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审理中,广茂公司明确在该案中暂仅主张夹竹桃、黄金条、樱花绿化款和草坪养护款,其他项目另行主张,法院予以准许。该案经审理后,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绿化工程施工协议合法有效,中交天和公司已支付的190000元不应在广茂公司主张的中交天和公司未支付的夹竹桃、黄金条、樱花绿化款和草坪养护款项中扣除,据此判令中交天和公司支付向广茂公司支付271868元。因中交天和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民终447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应当在夹竹桃、黄金条、樱花绿化款和草坪养护款项(271868元)中扣除中交天和公司已支付的190000元,遂判决撤销本院(2018)苏0581民初7971号民事判决,改判中交天和公司向广茂公司支付81868元。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江苏昊洲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公司)对案涉法冬、密竹的具体棵数,果园具体树名、棵数及单价,龙柏的棵数及单价,龙鳞竹的棵数及单价,泰山石数量及单价,木船数量及单价进行了鉴定评估。2020年5月6日,评估公司至被告公司进行了现场勘验,原、被告双方均派员到场。2020年5月12日,评估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结论为:经评估,截止2020年5月12日,案件涉及苗木及其他杂类资产评估值合计为150455元。具体情况如下:1、法冬的具体数量为9014棵,其中1300棵存在争议;2、密竹的具体数量为2200棵,2014年栽种的是H5-5.5密竹,后因其他原因H5-5.5的密竹枯萎了,现在存在的密竹是新长出的,高度大概H3-3.5,现场也确实有H5-5.5密竹的枯木;3、果园的果树数量,及单价(1)杨梅,19棵,650元/棵;(2)枇杷,27棵,550元/棵;(3)杏子,2棵,495元/棵;(4)柿子,26棵,400元/棵;(5)樱桃,38棵,480元/棵;(6)石榴(红宝石),32棵,525元/棵;(7)苹果,17棵,435元/棵;(8)山东黄梨,24棵,310元/棵;(9)冬枣,15棵,320元/棵;(10)香橼,16棵,1750元/棵;(11)无核蜜桔,2棵,395元/棵;(12)特大枣树,1棵,4000元/棵;(13)桑树,8棵,550元/棵,杨梅树枯萎了,代替杨梅树的;4、其他树木杂类数数量及单价(1)龙柏,现场没有找到;(2)龙鳞竹,现场没有找到;(3)泰山石,1块,18000元;(5)木船,1只,2000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25000元。 庭审中,被告表示对资产评估报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结论中的法冬数量9014棵有异议,为此,报告提供了其与常熟市格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格林公司)在2011年、2012年签订的绿化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以证明评估报告中法冬数量中还含有格林公司种植的3378棵,要求扣除。同时其表示不应支付果园的对价;原告对资产评估报告的结论没有异议,并提供了被告在前案审理过程中种植物数量确认单,证明被告已自行确认原告种植的法冬数量为7760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给付绿化工程款318237元,利息31485元(其中:法冬密竹款167782元自2017年5月1日起,果园杂类等150455元自2018年7月2日起,均按银行贷款利率4.35%的1.3倍分别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并自2019年8月19日以31823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相应利息至实际给付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18)苏0581民初7971号民事判决书、(2019)苏05民终4473号民事判决书、绿化结算书、果园绿化报价单、广茂公司种植物数量确认单,被告提供的绿化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一、被告中交天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广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江苏广贸建设有限公司)3013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150822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的1.3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15045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的1.3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以301337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则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以上付款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5)。 二、驳回原告常州市广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江苏广贸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6元,鉴定费25000元,共计31576元,原告负担256元,被告负担31320元(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崔劲松
书记员  卢艳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