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优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林建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4执20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执行人林建与被执行人贵州优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贵仲裁字第1215号裁决书。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贵州优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 2021年4月28日,依据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 黔01民特135号民事裁定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本院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扣划了被执行人贵州优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平坝支行账号尾号为0001的银行存款201348.22元,扣除执行费2744元后,余款198604.22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林建。 综上,贵阳仲裁委员会(2020)贵仲裁字第1215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