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优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优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特135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贵州优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工业园S2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恒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月5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申请人贵州优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贵州优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称:1.撤销贵阳**委员会(2020)贵**字第1215号裁决书;2.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贵阳**委员会未按照《**规则》第十七条之规定对申请人所提管辖异议作出决定,**程序违法;2.被申请人未提供其所掌握的内部招标文件的完整内容,可能导致**庭作出错误裁决,故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贵阳**委员会(2020)贵**字第1215号裁决书应予撤销。 **称:1.申请人在鉴定结果形成后,明确表示对管辖没有异议,且**庭也按照《**规则》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在裁决书中对管辖异议进行了回应,并未违反《**规则》的规定;2.被申请人没有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1)被申请人向**庭提交的招标文件中并没有关于限定价格的数字,且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一致的,然而在质证时出现数字的原因,可能是申请人复印后替换的;(2)关于限定价格是否载明在招标文件中,均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审理;(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居间关系,被申请人仅需完成居间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即能够获得居间费的请求权,只要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真实有效,被申请人完成居间义务后即可获得合同约定的报酬。综上,无论被申请人在**庭审中是否撤回了相应证据,都不影响该案的实体裁决,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1年1月18日,贵阳**委员会作出(2020)贵**字第121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贵州优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居间服务费189653.22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请求。本案**费8951.00元,由被申请人贵州优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向本会预交,被申请人贵州优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鉴定费8600.00元由被申请人贵州优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撤销**裁决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当事人以不属于**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合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及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本院对本案相关争议认定如下: 第一,关于申请人所提贵阳**委员会未按照《**规则》第十七条之规定对申请人所提管辖异议作出决定,**程序违法的撤销理由。经查,在**过程中,申请人贵州优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向**庭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确认案涉《项目居间合同》中的**条款无效,并申请对该合同中的申请人印章真实性及**时序进行鉴定,经**庭依法委托鉴定后,鉴定结论为:1.前述《项目居间合同》**的“贵州优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印文与申请人提供的四份材料上的印文系同一枚印章**;2.《项目居间合同》尾部**的“贵州优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印文与黑色手写字迹“合同签订地:贵阳”形成的先后顺序为先写字,***。申请人贵州优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对该鉴定结果亦无异议。**庭审中,**庭亦当庭询问双方当事人,因前述鉴定结论已出具,是否同意本案恢复审理,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双方均当庭表示对于本案由**管辖无异议。故申请人所提该项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所提被申请人未提供其所掌握的内部招标文件的完整内容,可能导致**庭作出错误裁决的撤销理由。首先,申请人作为案涉项目的合同向对方,其应当持有案涉项目的招投标相关文件;其次,因被申请人**并非案涉项目的合同向对方,而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确实掌握了所谓的招投标内部文件;再次,即使被申请人**在**中曾经撤回了相关材料,但是申请人贵州优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已将前述材料作为证据向**庭进行了提交;最后,申请人贵州优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间系居间合同纠纷,**庭系基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项目居间合同》作出相应裁决,而非基于案涉项目招投标文件进行裁决,故相关招投标文件是否提交给**庭,均不影响本案的裁决结果。故申请人所提该项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撤销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优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贵州优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晨 审判员  刘 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