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优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优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03财保162号 申请人:**,男,1975年1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申请人:贵州优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工业园S2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MA6DM8DB47。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优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4303.56元采取保全措施。同时,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214303.56元的保单保函为其申请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优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4303.56元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1592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