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华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润华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与杭锦旗水利局、杭锦旗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牧区)项目建设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内0625民初410号

原告:山东润华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莱芜润华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1,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2,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牧区)项目建设管理处,机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锡尼镇百灵路。

负责人:黄某。

原告山东润华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润华公司”)与被告***水利局、***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牧区)项目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水利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将本案案由变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山东润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被告***水利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呼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水利管理处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润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材料款2122555.4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小型农田水利牧区重点旗2017年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二标合同书,合同的总金额为2729141.10元。分项价格在投标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工程施工结束后,经审定,最终结算金额为2272555.47元,后被告陆续付款,截止2019年12月25日尚欠212255.47元,后经我公司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余款,以工程未验收及没有资金为由,被告拖延付款的行为给原告的生产经营造成了极大的资金周转困难和损失。现在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水利局承认原告山东润华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出示的证据证明,案涉合同的工程概况为***小型农田水利牧区重点旗2017年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第二标段工程,包括泵房建设、首部枢纽及管道的采购和安装。故本案案由变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更为适宜。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水利局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于原告山东润华公司主张被告***水利局给付材料款及工程款2122555.4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水利管理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经本院庭后核实,被告水利管理处是***水利局为完成特定项目,而经***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在***水利局的内设部门,并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注册登记,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亦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其在案涉合同中相应的行为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应当由设立机构***水利局承担。故本院对原告山东润华公司要求被告水利管理处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水利管理处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相关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与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水利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润华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材料款及工程款2122555.47元;

二、被告***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牧区)项目建设管理处不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11890元,由被告***水利局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美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瑞鹏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