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世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格瑞纳瑞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执918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格瑞纳瑞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730XXXX),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融利香雪兰溪15-4-1104。
法定代表人:隋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盛世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188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丽园路中海国际港**楼**1001。
法定代表人:梁田,总经理。
北京格瑞纳瑞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盛世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5民初273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格瑞纳瑞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盛世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015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盛世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盛世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格瑞纳瑞科技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盛世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格瑞纳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2015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盛世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格瑞纳瑞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盛世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盛世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格瑞纳瑞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格瑞纳瑞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盛世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守国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佳欣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