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执1055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15号院7号楼8340室。
法定代理人:王瑞文,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盛世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金星庄金大路11号院。
法定代表人:梁田,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盛世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168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北京盛世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之前向原告北京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3485元。
二、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北京盛世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账户余额,无足额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无房产、无车产登记信息。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账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2022年8月24日止。
4、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106民初168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常 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玉明
书 记 员 郭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