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6640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北京***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金星庄金大路11号院。
法定代表人:梁田。
原告***与被告北京***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交费截止日期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恩水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寇晓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