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世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坤信木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9494号
原告:承德坤信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3MA09W8EY9H),住所地平泉市平泉镇西坝村11组。
法定代表人:王歧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091883485T),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金星庄金大路11号院。
法定代表人:梁田。
原告承德坤信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立案后,2021年9月8日原告承德坤信木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承德坤信木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雪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李慧娅
书  记  员   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