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4民初272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2月15日出生,山东省东平县人,住东平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4月20日出生,辽宁省丹东市人,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申请人:北京盛世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金星庄金大路11号院。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盛世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雷光军于2021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盛世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其妻子崔雪燕名下位于香河开发区;房产证号为冀(2017)香河县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盛世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李洪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