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地下水开发工程服务中心

吴某与三河市地下水开发工程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82民初1857号
原告:吴某,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系原告之子。
被告:三河市地下水开发工程处,住所地三河市泃阳镇东队村东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1082109306222T。
法定代表人:***,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与被告三河市地下水开发工程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6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10日生活费594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自1972年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工种为打井工,1986年原告在遵化执行任务,在井下施工时被落石砸伤头部,致使原告生活不能自理。自1996年起原告无法正常领取生活费。就此问题已经三河市法院作出(2007)三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2014)三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和(2015)三民初字第05546号民事判决。从2016年1月11日至今被告仍不给付原告生活费。故此,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原告未向三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