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地下水开发工程服务中心

***、三河市地下水开发工程处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三执字第9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执行人三河市地下水开发工程处,住所地三河市泃阳镇东队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处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7月22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三河市地下水开发工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三河市地下水开发工程处银行存款共计35000元。
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