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升爱科生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东升爱科生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东升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1764号
原告:北京东升爱科生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5号东升八家郊野公园管理用房001-005号。
法定代表人:路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芸,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东升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5号东升乡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耿占东,主任。
原告北京东升爱科生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东升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东升爱科生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东升爱科生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穆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