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9586号
原告:北京东升爱科生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5号东升八家郊野公园管理用房001-005号。
法定代表人:路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芸,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东升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45号东升乡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中心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东升爱科生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东升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东升爱科生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升爱科生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东升爱科生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朱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