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026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女,1976年4月3日出生,壮族,广西晨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广西晨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168号***城6幢1**5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226163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晨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桂1026民初8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2023)桂1026执12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人***支付劳务费本金252550.18元、质保金31457.1元,案件受理费3224元,**履行利息2111.15元合计289342.43元;二、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208元。
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工作,被执行人广西晨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将293550.43元(含申请执行费4208元)款项履行至本院一案一账户。至此,本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026民初826号民事调解书及立案执行的(2023)桂1026执120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晨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以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隆 兵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