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晨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026执2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女,1976年4月3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广西晨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168号***城6幢1**5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226163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晨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由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桂10民终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款51412元、违约金3496.02元、律师费3350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合计59458.02元;二、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739元。 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工作。经查,被执行人广西晨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琅东支行账号为8000********的账户内尚有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于2023年6月16日划拨被执行人广西晨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琅东支行账号为8000********内的存款60197.02元至本案一案一账户。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23)桂1026执242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晨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隆 兵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