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晨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晨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302执保166号 申请人:广西晨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168号***城6幢1**5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2261639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住桂林市七星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桂林市七星区。 申请人广西晨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350000元的相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350000元的相关财产及保全费用。 查封、冻结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