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302执保166号
申请人:广西晨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168号***城6幢1**5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2261639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住桂林市七星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桂林市七星区。
申请人广西晨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350000元的相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350000元的相关财产及保全费用。
查封、冻结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