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3457号
原告:蚌埠元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1095号2栋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772342006(1-1)。
法定代表人:黎邵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蚌埠金能移动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路山香家园3号楼2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PB0877。
法定代表人:谷雨,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蚌埠元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金能移动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蚌埠元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蚌埠元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庆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崔艳
书记员徐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