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岳中湘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平江县通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天岳中湘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6民初5175号
原告:平江县通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城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060131627N。
法定代表人:余坤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韬,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岳中湘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平江县天岳新区东兴北路266号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085432637R。
法定代表人:姚齐斌。
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平江县通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岳中湘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2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江县通晟混凝土有限公司回对被告湖南天岳中湘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91元,由原告平江县通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贺 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彭 心
书 记 员  朱铭基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