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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县海流河一级站、四川泸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4民初1018号 原告:石棉县海流河一级站。 住所地:石棉县挖角乡新桥村一组。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竞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泸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泸定县田坝乡田坝村2组38号21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33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棉县海流河一级站与被告四川泸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石棉县海流河一级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 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棉县海流河一级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