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4民初1018号
原告:石棉县海流河一级站。
住所地:石棉县挖角乡新桥村一组。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竞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泸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泸定县田坝乡田坝村2组38号21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33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棉县海流河一级站与被告四川泸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石棉县海流河一级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
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棉县海流河一级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