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91民初3739号
原告: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3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77774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开发***路南首齐鲁软件园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712677X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学交建集团)与被告山东鲁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商文化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化学交建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商文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化学交建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鲁商文化公司支付中化学交建集团分配款867861.24元及利息(利息以867861.2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请求本案诉讼费由鲁商文化公司支付。事实和理由:中化学交建集团、鲁商文化公司均为***腾金港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腾金港公司)的股东,骏腾金港公司成立时,鲁商文化公司认缴注册资本300万元。但直至骏腾金港公司清算时,鲁商文化公司仅实缴30万,仍欠缴270万注册资本,根据骏腾金港公司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的资产分配方案:骏腾金港公司对鲁商文化公司享有的270万元应收到期债权减去骏腾金港公司的对外债务530346.89元,尚剩余2169653.11元应收到期债权,此债权按比例分配给各股东,其中中化学交建集团得40%即867861.24元。后中化学交建集团多次向鲁商文化公司追要该债权,均无果。
鲁商文化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骏腾金港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21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原股东为***腾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鲁商文化公司、金港汽车公园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后股东变更为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建设公司)、鲁商文化公司、金港汽车文化发展(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北京公司,原名称为金港汽车公园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2日,骏腾金港公司形成章程修正案,其中将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七条修改为:公路建设公司,认缴出资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缴出资为400万元;金港北京公司,认缴出资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实缴出资300万元;鲁商文化公司,认缴出资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缴出资30万元,剩余认缴出资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到位。
2021年7月30日,骏腾金港公司决议解散,并对清算组情况进行了备案。
骏腾金港公司清算组于2021年8月21日制作的《骏腾金港公司清算财产分配方案》中载明:其他应收款270万元,系公司对鲁商文化公司享有的应收注册成本;对于其他应付款530346.89元,将公司对鲁商文化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270万元中的530346.89元等额转让给各债权人(已与各位股东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于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并通知债务人鲁商文化公司;公司对鲁商文化公司的剩余到期债权2169653.11元,按比例分配给各股东,其中中化学交建集团得40%即867861.24元,金港北京公司得30%即650895.93元,鲁商文化公司得30%即650895.93元。
2021年10月31日,骏腾金港公司形成清算报告,载明:清算组就公司清算形成如下报告,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确认:一、公司财产清查情况:公司共有资产总额2700468.29元,其中货币资金468.29元,到期债权270万元,净资产总额217012.14元。二、公司债务清偿情况:公司国税、地税及银行开户已注销完毕,不欠税,不欠贷。其他应付款530346.89元,公司已与各债权人签订协议,约定以公司享有的等额的到期债权予以抵消清偿,在经营中的其他债务全部结清。三、剩余财产分配情况:剩余货币资金468.29元,用于公司后续清算及注销费用,注销结束后如有剩余,按各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对于公司剩余到期债权2169653.11元,按各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其中分配给中化学交建集团40%即867861.24元,分配给金港北京公司30%即650895.93元,分配给鲁商文化公司30%即650895.93元。四、公司员工养老保险金不拖欠,职工工资不拖欠。五、公司账簿以外如出现债权债务,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中化学交建集团、金港北京公司、骏腾金港公司均加盖公章,鲁商文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2021年10月31日,骏腾金港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载明:一、因各股东已一致决议解散公司并清算完毕原因,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注销骏腾金港公司;二、对公司清算组2021年10月31日提交的清算报告予以确认,对清算报告所反映的公司资产情况、债务清偿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三、按照清算结果,由股东分配净资产,公司注销后如出现新的债权债务,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决议。中化学交建集团、金港北京公司加盖公章,并由其代表签字;鲁商文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2021年11月2日,济南市历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准予骏腾金港公司的注销登记申请。
另查明,2019年12月18日,公路建设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化学交建集团。
以上事实,有骏腾金港公司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公司章程、清算报告、清算财产分配方案、股东会决议,中化学交建集团的企业变更情况表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骏腾金港公司章程中规定鲁商文化公司的剩余出资款270万元,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实缴到位,现鲁商文化公司至今未进行实缴,违反了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骏腾金港公司已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并进行了清算,清算报告中对鲁商文化公司应实缴出资的270万元债权在优先清偿债务后对股东进行了分配,其中分配给中化学交建集团40%即867861.24元,各方股东均对清算报告及股东会决议进行了确认,债权分配合法有效。骏腾金港公司已于2021年11月2日注销,主体资格已经灭失,现中化学交建集团根据公司清算分配方案中对涉案债权的分配情况,要求鲁商文化公司向其支付867861.24元及利息(以867861.24元为基数,自起诉主张权利之日即2022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鲁商文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鲁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867861.24元及利息(以867861.24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39元,由被告山东鲁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王 卉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