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91民初3738号
原告: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3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77774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齐鲁软件园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712677X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学交建集团)与被告山东鲁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商文化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化学交建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化学交建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鲁商文化公司支付中化学交建集团欠款230346.89元及利息(以230346.8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2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鲁商文化公司支付。事实和理由:鲁商文化公司系山**腾金港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腾金港公司)的股东,认缴注册资本300万元,鲁商文化公司实缴30万,欠缴270万。后经股东会决议,**金港公司开始清算,清算过程中,**金港公司与中化学交建集团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骏腾金港公司对鲁商文化公司享有的270万元应收到期债权中的部分债权(230346.89元)转让给中化学交建集团,以此等额抵偿所欠中化学交建集团的债务。中化学交建集团接受债权后,多次***文化公司追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鲁商文化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骏腾金港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21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原股东为山**腾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鲁商文化公司、金港汽车公园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后股东变更为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建设公司)、鲁商文化公司、金港汽车文化发展(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北京公司,原名称为金港汽车公园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其中,鲁商文化公司认缴出资额为3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实缴出资额为30万元,实缴出资时间为2015年3月19日;金港北京公司认缴出资额为3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15年7月20日,实缴出资额为300万元,实缴出资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公路建设公司认缴出资额为4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15年7月20日,实缴出资额为400万元,实缴出资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
2021年6月24日,骏腾金港公司(甲方)与中化学交建集团(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载明“鉴于:1、鲁商文化公司应缴骏腾金港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现已实缴30万元,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金港公司对鲁商文化公司享有该笔欠款270万元的应受到期债权;2、甲乙双方确认,在双方业务往来中,截至本协议作出之日,甲方尚欠乙方到期债务230346.89元(不包括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以上统称逾期付款损失)。甲乙双方就债权转让事宜进行了友好协商,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将其对鲁商文化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中的230346.89元转让给乙方,以等额抵偿所欠乙方到期债务230346.89元。二、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放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权利,双方之间债权债务清结,无其他任何债权债务纠葛。三、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九本协议约定债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债务人鲁商文化公司,并将通知书及有关手续交付给乙方,乙方收到后应签署收到证明。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并经甲方清算组及金港公司股东会审批同意后生效。”骏腾金港公司清算组于2021年10月16日通过EMS***文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邮寄上述协议书。
在骏腾金港公司决议解散过程中,骏腾金港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形成清算报告,载明:清算组就公司清算形成如下报告,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确认:一、公司财产清查情况:公司共有资产总额2700468.29元,其中货币资金468.29元,到期债权270万元,净资产总额217012.14元。二、公司债务清偿情况:公司国税、地税及银行开户已注销完毕,不欠税,不欠贷。其他应付款530346.89元,公司已与各债权人签订协议,约定以公司享有的等额的到期债权予以抵消清偿,在经营中的其他债务全部结清。三、剩余财产分配情况:剩余货币资金468.29元,用于公司后续清算及注销费用,注销结束后如有剩余,按各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对于公司剩余到期债权2169653.11元,按各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其中分配给中化学交建集团40%即867861.24元,分配给金港北京公司30%即650895.93元,分配给鲁商文化公司30%即650895.93元。四、公司员工养老保险金不拖欠,职工工资不拖欠。五、公司账簿以外如出现债权债务,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中化学交建集团、金港北京公司、骏腾金港公司均加盖公章,鲁商文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2021年10月31日,骏腾金港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载明:一、因各股东已一致决议解散公司并清算完毕原因,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注销骏腾金港公司;二、对公司清算组2021年10月31日提交的清算报告予以确认,对清算报告所反映的公司资产情况、债务清偿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三、按照清算结果,由股东分配净资产,公司注销后如出现新的债权债务,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决议。中化学交建集团、金港北京公司加盖公章,并由其代表签字;鲁商文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另查明,2019年12月18日,公路建设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化学交建集团。
以上事实,有骏腾金港公司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清算报告、股东会决议,《债权转让协议书》、EMS快递面单、中化学交建集团的企业变更情况表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鲁商文化公司的剩余出资款270万元,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实缴到位,现鲁商文化公司至今未进行实缴,违反了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骏腾金港公司依法享有对鲁商文化公司追缴出资的权利。骏腾金港公司将其对鲁商文化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中的230346.89元等额抵偿所欠中化学交建集团到期债务230346.89元,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文化公司邮寄通知,该协议书现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故中化学交建集团要求鲁商文化公司向其支付230346.89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中化学交建集团主张的利息(以230346.89元为基数,自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即2021年6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化学交建集团提交EMS显示邮寄时间为2021年10月16日,但未显示具体签收时间,无法证实上述债权转让通知书送***文化公司,中化学交建集团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以其他方式通知鲁商文化公司,则债权转让通知书于本案立案之日起送***文化公司,故本院确认中化学交建集团主张的利息为以230346.89元为基数,自本案立案之日即2022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鲁商文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鲁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30346.89元及利息(以230346.89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5元,由被告山东鲁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