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民辖终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33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济微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威海市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22)鲁1083民初10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住所地均在济南,本案纠纷已经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现被上诉人再行起诉,属于重复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因要求支付建设工程款向原审法院起诉,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工程地点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纠纷是否已经另案解决,是否存在重复诉讼,需经实体审理方能确定,作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郑   华   章 审 判 员 于       晶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胡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