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民初1647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
被告: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被告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8元,减半收取20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司 洁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