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民初1647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 被告: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被告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8元,减半收取20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司 洁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