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614执1530号
申请执行人: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33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2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蓬莱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烟台市蓬莱区盛景水果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烟台市蓬莱区大辛店镇南***村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蓬莱和圣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大辛店镇战庄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蓬莱区盛景水果农民专业合作社、蓬莱和圣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与本院正在执行中的(2021)鲁0614执373号案件同系被执行人***、***、蓬莱和圣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财产已在(2021)鲁0614执373号案件执行中全部查封,为了提高执行效率,保障申请人的胜诉权益,经合议庭合议,将本案合并至(2021)鲁0614执373号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614执15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