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824民初640号
原告:***,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祥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环路中段时丰***都名都区第14幢1**25层125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第三人: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336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6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第三人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