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中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824民初640号 原告:***,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祥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环路中段时丰***都名都区第14幢1**25层125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第三人: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336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6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第三人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