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苏夏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苏夏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中核华兴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民初22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南京苏夏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申请执行人):中核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被执行人):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苏夏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核华兴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南京苏夏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苏夏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沈燕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