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苏夏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国润电力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苏夏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604民初89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国润电力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经济开发区雷山工业园陶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8309693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征,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楠,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苏夏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674941157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国润电力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苏夏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皖0604财保3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苏夏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万元(开户行:南京银行城北支行,账号:01×××97)。申请人安徽国润电力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苏夏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0万元(开户行:南京银行城北支行,账号:01×××97)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