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民初3481号
原告: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赵桂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秋国,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阳湖,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苏夏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兴。
原告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苏夏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南京苏夏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
经审查,原告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苏夏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873元,由原告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文霞
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
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朱依雯
书 记员 周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