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21民初2850号
原告:南京苏夏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中节能城市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吉安路77号中瀚财富01010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苏夏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中节能城市节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南京苏夏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接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苏夏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左娓娓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曾 平
代理书记员 胡 愁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