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002民初1469号
原告:**,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河南优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魏都区产业集聚区金黄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第三人:河南益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科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小召乡北寨村西扶贫社区工厂办公楼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优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益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06元,减半收取162.53元,由**负担。
审判员*攀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