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科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2846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婷婷,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小召乡北寨村西扶贫社区工厂办公楼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韩旭辉。
第三人:许昌市魏都区丁庄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劳动路北段。
负责人:姚红安。
原告***与被告中科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许昌市魏都区丁庄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韩亚茹
书 记 员  刘 添